EICC验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时间:2017-09-08 16:50:39来源:智天下顾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原产地信息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288-1996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SJ/T xxx-200x限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信息产品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本标准所指含有与否是指:在SJ/Txxx-200x限量标准所述EIP-A、EIP-B、EIP-C、EIP-D类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 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否则为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3.3 生产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4 进口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 环保使用期限

  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6 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信息产品以其原有或其它用途再生产的过程,但是不包括将可燃性废物通过焚烧仅回收热能以产生能量的方式及其过程。

  3.7 包装物

  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 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其中,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5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5.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且不应损害电子信息产品的使用性能。

  5.2 图例

  

  

  

  

  

  

  5.3 颜色

  图一、图二、图三可以是任何醒目的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5.4 规格

  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及部件的大小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最小不得小于5×5mm2。

  5.5 标识要求

  5.5.1 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5×103mm2且形状规则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直接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上,可以采用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

  5.5.2 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可以不在产品表面直接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注:形状不规则产品如表面积很大但特别细长的线缆等。

  5.6 标识位置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

 6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

  6.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若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以选择图一进行标识或不做标识;若产品中含有有 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仅有SJ/Txxx-200x限量标准中EIP-D类材料的应选择图二进行标识,否则应选择图三进行标识,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按本标准 要求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6.2 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

  6.2.1 标识样式

  表二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识样式

  

  

  6.2.2 标识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6.2.1条所示样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要部件标识其名称及含量。其中,表二第一排为表头,第一 列为部件名称;表二其他各列为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中的含量。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不含有,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摗饠并 应在表格下注明摗饠的含义;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含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该部件中属于SJ/Txxx-200x限量标准中的 EIP-D类的,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揇敚?⒂υ诒砀裣伦⒚鲹D數暮?澹欢杂谟卸居泻ξ镏驶蛟?卦诟貌考?惺粲赟J/Txxx- 200x限量标准中的EIP-A、EIP-B、EIP-C类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不含十溴二苯醚)的含量超过0.1wt%的,标注为 摚?.1wt%?镉的含量超过0.01wt%的标注为摚?.01wt%敗?

  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7 环保使用期限标识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或图三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保证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其中,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

  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8 可否回收利用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否回收利用。对于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或图三进行标识。 

  标识该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9 原产地信息标识 

  电子信息产品原产地信息标识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10 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10.1 总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的名称。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10.2 包装物材料名称 

  以下包装物材料名称适用于本标准。 

  10.2.1 塑料包装物:聚酯(PET)、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氯乙烯(PVC)、低密度聚乙烯(LD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其他塑料。 

  10.2.2 纸质包装物:瓦楞纸、铝箔纸、锡箔纸、玻璃纸、牛皮纸、淋膜纸、硅油纸、其他纸。 

  10.2.3 金属包装物:铜、铁、铝、不锈钢、其他金属。 

  10.2.4 其他包装物:纺织品、皮、革、玻璃、陶瓷、木、复合板材。 

  10.3 标识要求 

  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以表格或文字叙述的形式标识包装物主要材料名称。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或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包装物主要材料为塑料的,可以按GB/T 16288标准进行标识。 

  10.4 标识位置 

  包装物材料名称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的外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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